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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南宁新豪轩门窗疑似“跑路”,多名消费者被坑!

南宁新豪轩门窗疑似“跑路”,多名消费者被坑!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6日 编辑:皇鑫门窗 点击:278次
品牌厂家表示与该铺面老板已结束合作。

8月9日,黄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她在南宁一家居建材市场购物,碰到商家“跑路”,而家居建材市场的管理方却表示不能赔付,品牌厂家也表示与该铺面老板已结束合作。黄女士陷入困境,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想退回多支付的金额

却发现经营者“跑路”了

今年5月22日至6月30日,黄女士在南宁一家居建材市场里的“新豪轩门窗”店铺,前后分两次支付了门窗制作的预付款,共计15000元。后在实地测量中,黄女士决定取消定制厨房推拉门,当她打算跟该店铺的经营者潘先生进行结算、退回多支付的金额时,却发现潘先生“跑路”了。

黄女士:“8月初定制的门窗,到货后,我们在微信群里要求商家周末安装,当时没有人给我们明确回复,后来我们给经营者打电话,发现是空号,我们就觉得事情不太对了,就联系了当时给我们开收据的工作人员,他说经营部可能有一些经济问题,最后是送货的师傅告诉我们,他们和‘新豪轩门窗’方面的业务是停单的状态。

8月3日,黄女士得知经营者疑似跑路的情况后,便拨打了“新豪轩门窗”品牌客服电话,“新豪轩客服也说南宁经营部确实出了问题,他们派了一个经理过来处理这件事,但也联系不上潘先生。”

“新豪轩”品牌总部业务经理:

会协助消费者追责

记者联系上了新豪轩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冯先生,他说,为了此事,他7月底曾来到南宁,尝试找寻经营者潘先生,但一直联系不上。据介绍,冯先生与潘先生的合作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的,这一门店属于加盟店性质,当时因公司政策,该店开业时未收取加盟费。

冯先生:“我们协议上都写了,他们打了款、下好单,我们就负责生产发货,运输和安装都是他们这边去负责。”

针对经营者潘先生疑似“跑路”的情况,品牌总部如何处置?

冯先生介绍:“第一种情况是,已经交了款到总部公司的,公司已经下单了,公司肯定要出面去处理;第二种情况是,他付款给公司,公司已经发货了,但没有人去安装;第三种情况是,收了款还没有下单的,如果钱不到公司,不可能由公司全部承担,消费者最好走法律程序解决。”

家居市场方:我们也是受害者

该经营者欠上万元租金和物业费

8月9日下午,该家居建材市场营运部杨经理告诉记者,7月23日上午发现该店铺未开门营业,便打电话通知其经营者,才发现他的电话变成了空号

据杨经理介绍,“新豪轩门窗”在该家居建材广场已经营多年,但经营者潘先生是2022年12月才开始接手经营的,“我们也是受害者,他还拖欠着租金和物业费,应该有几万块钱。”

家居市场称黄女士的情况

不符合先行赔付条件

杨经理介绍,截至8月9日,一共有8位消费者前来投诉“新豪轩门窗”,其中有3位消费者前期将货款交至家居市场统一收银,对于这3位消费者,家居市场方会处理好相关售后服务问题。但杨经理查询发现,黄女士并不是“统一收银”的顾客。

杨经理:“在我们这里统一收银的,有一些是没有送货安装的,工厂也核实下单了,那就等安装就可以了,我们商场负责跟进;如果说没有下单的,涉及到后面有退款的,只能商场先垫付费用,后面我们再跟经营者潘先生追索这部分费用。”

但像黄女士一样,没有“统一收银”而是直接把钱转给商家的顾客,杨经理建议走司法途径维权。

为何这部分消费者不能得到家居市场方的赔偿?杨经理表示,由于家居市场方没法核对、认定这部分消费者与店铺经营者之间的交易细节,无法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杨经理进一步解释称,“统一收银”属于市场管理方的配套服务,多家门店的门口都有相关提示,家居市场内的公共走道上也悬挂有提示标语,提醒消费者将款项统一交至家居市场,并与家居市场签订统一的销售合同,这样才能享受家居市场包括先行赔付在内的各项售后服务保障。

黄女士:家居市场方有一定责任

付款时并不清楚有“统一收银”

对于家居市场方的说法,黄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家居市场方应该就“统一收银”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但她付款时并不知道有“统一收银”这一选择,“直接拿他们的码就给我们扫了,也没有说要去商场里面付,这个事情上家居市场有一定的责任,他们没有做到足够的提醒的义务。”

记者观察:家居市场内

多处挂有“统一收银”的提示牌

8月10日,记者在该家居建材市场内看到,很多公共走道上都挂有“统一收银,售后无忧”的提示海报,提醒顾客参与商场统一收银。翻开“新豪轩门窗”的临时围挡布,也看到了蓝色提示牌。

▲贴在新豪轩商铺门口的提示牌

律师:主张家居市场

一并承担责任难度挺大的

交钱后却遭遇商家“跑路”,所在家居建材市场要承担责任吗?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清水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除了法条规定,还要结合实践,看商场有没有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或者是告知义务等。

王清水律师:“我觉得家居市场如果在大部分地方做了标识提醒了消费者统一收银。作为消费者可能在购物时没有太留意,如今出现了商家跑路的情况,消费者维权起来是比较被动的。如果主张家居市场一并承担责任,我是觉得是难度挺大的。但家居市场在向消费者告知上还是有一定的瑕疵,可能确实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过错,比如没有在每个收银处进行醒目的提醒,当然,这部分的过错能不能足以让消费者来向家居市场来主张费用的退还,这个还是未知数,还是通过法院诉讼判决来认定。”

加盟商“跑路”,品牌总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王清水律师认为,要从几个方面来考量,“因为消费者可能不一定会了解到商家与品牌总部之间加盟协议的内容,但是一般可从几个方面考虑,比如说,加盟商店铺的设备、店铺的装修装潢、加盟店的宣传等材料,是不是和品牌总部有直接的管理关系?如果品牌总部对加盟店有直接的管理关系,品牌总部可能要作为共同的侵权人或是共同的违约方来承担责任。如果品牌总部在配货、宣传、管理上都有一定的过错,我觉得消费者也可以提起诉讼主张两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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