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淄博莱亚德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宣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获得胜诉,获赔210万元。
据悉,2021年,华为公司发现山东、西安、河南等地多家店铺在销售附有华为标识的多款瓷砖产品,遂以注册在第9类的“HUAWEI”等3枚商标为权利基础,将上述店铺供货商“淄博莱亚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为公司在19类商品上存在防御性注册商标,以该部分注册商标起诉足以达成制止侵权,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故无需认定涉案第9类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华为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防御商标不影响驰名商标的认定,且涉案防御商标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难以在侵权案件中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等,上诉人关于涉案第9类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成立。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淄博莱亚德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总经理贾世松,刘杰,林三燕等停止商标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具体判罚为: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
二、淄博莱亚德商贸有限公司、贾世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在经营场所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侵权商标;
三、林三燕、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在经营场所及广告宣传中停止使用侵权商标;
四、淄博莱亚德商贸有限公司、贾世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连续7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
五、淄博莱亚德商贸有限公司、贾世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维权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200万元;
六、林三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维权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5万元;
七、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维权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5万元;
八、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资料显示,淄博莱亚德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14提,法定代表人为贾世松,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建筑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劳保用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