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宝鹰股份公告称,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05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嘉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06号)。
深圳监管局调查发现,宝鹰股份部分项目以前年度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因内部控制不到位出现部分应收账款回款的账务处理存在项目错配、部分项目账龄划分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公司相应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了宝鹰股份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宝鹰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胡嘉、施雷、李文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如华、古少波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文、李双华、廖建中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胡嘉、施雷、李文基、黄如华、古少波、薛文、李双华、廖建中等分别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